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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0-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和《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及退休教职员工;户籍在校的学生;户籍暂留学校的已毕业学生;校内各单位临时用工。
第二条  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提倡晚婚晚育、促进健康教育、实现优生优育为手段,完成学校计划生育任务为目标,使我校更好更快更科学地发展。
第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二级管理责任制,每年学校与基层单位签订《北京化工大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计生办),负责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小组,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负责下,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及服务工作,定期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统计数字及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条  学校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校的财务预算,保障学校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开展及完成。各院、部门应努力提供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保证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于全校综合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关于晚婚晚育、生育服务证办理及孕产期规定
(一)  按照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推迟三年(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二)  夫妻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三)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增加7天,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即可。该奖励只适用初婚者。
(四)  为保护育龄夫妇生育权益,提高自我保健能力,更好地生育、养育子女,女方于怀孕前3个月至怀孕后三个月期间内应到校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为已婚夫妇生育子女的唯一合法凭证,持证办理围产期保健手续、新生儿入户手续,凭证接受咨询、培训、避孕及节育服务。
(五)  晚育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90天的基础上,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如双方都不休增加的奖励假,可凭双方开具的未休产假证明,由学校对属于本校教职工的一方按照其一个月基本工资的50%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的婚姻生育管理工作请参照《北京化工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事项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请者须带齐婴儿出生证,生育服务证、户口卡、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到校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三)申请表须加盖男女双方单位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方能生效。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分别交给双方单位计生办,以便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托补费和奶费补助。
第十三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等补助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如夫妇双方均为国家职工,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各发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
(二)凡出国、留学在外超过一个月者,一律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奶费及托补费。公派出国留学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国后应及时到计生办办理上述补助的补发手续。
(三)晚育妇女经单位批准,休半年产假的,保健费发放的起止时间为:自独生子女出生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5周岁止;休三个月产假的,发放的起止时间为:独生子女出生之月起发放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领证后离婚或丧偶者再婚后子女累计数在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生育第二胎的,应退回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教职工头胎初育的子女如系双胞或多胞胎,则仅能有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自职工独生子女出生后第七个月起,由学校发放托儿补助费至子女年满六周岁,如遇特殊情况由教职工与校计生办协商解决。
(八)独生子女出生后的半年内,教职工应及时到校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九)独身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凭独生子女证及男女双方单位婚育证明为其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
第十四条  育龄妇女采取上环、皮埋等节育措施;因身体不适或绝经后取环;采取长效措施后,因意外怀孕需手术者,持医院证明按规定休假(公假对待),对初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计生办分别给予一次性慰问费100元。
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做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医院规定休假(公假对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计生办分别给予一次性慰问费3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人事部门及各单位,在录用、聘用职工(含引进人才)时应了解其婚育状况,已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生育证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和计划外怀孕人员。
第十七条  凡使用外埠流动人员的单位,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原籍婚育证明,定期参加孕检并向原籍反馈信息,对不提供婚育证明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辞退,做到谁用人谁负责。
第十八条  在职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给与“开除”行政纪律的处分。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北京市计生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计划生育各项奖励费用免征奖金税和个人调节税。
本规定由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200512月生效的《北京化工大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